摘要
济人社发[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月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出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16期28-28,共1页
Gazette of Jinan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