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7年沈阳市政公所对从事建筑设计和施工的个人和公司实行注册制度,通过两部注册实施细则和注册考试向建筑技术人发放'建筑技术人许可证',同时要求注册的建筑公司和营造厂必须由公所颁发'许可证'的建筑技术人做技术支持方可获得注册的要求,使得注册制度在技术人、公司和营造厂之间得以贯彻实施。此时的沈阳尚处于奉系军阀统治时期,其注册制度早于上海特别市工务局对工程师和营造厂的注册制度,也早于南京民国政府成立后在全国倡导的技师注册制度。注册制度的实施是建筑师自由职业形成的开端,是建筑生产商品化、现代化的标志之一。而公所对城市的管理和践行是沈阳千百年来首次政府由原来的皇权代表者转变为市民社会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其进步意义有待进一步挖掘。
出处
《建筑史》
2012年第3期164-171,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