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只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合伙制事务所主要是新成立的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多为脱钩改制而来。所以,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是有其深刻历史背景的。本文将以审计责任为基点,结合特定的经济背景,尝试从经济学角度对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加以探讨。 一、脱钩改制与有限责任制 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挂靠于各行政单位的事务所处于一种“乱办、乱管、乱执业”的混乱状态中。于是,财政部和中注协规定,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底完成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的脱钩工作,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