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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审计”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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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政府审计”体制是沿用民国时期所创建的审计体制并加以发展而来的,审计部门隶属于监察系统,是属于监察审计合一的监督体制,审计独立性较高。 台湾当局“审计法律”赋予审计机关七项审计职权,即: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定决算、稽察财务(物)“不法不忠”行为、考核财务效能(绩效审计)、核定财务责任和其他审计事项。概括说来,“政府审计”业务通常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类,而稽察财务上的“不法不忠”及核定财务赔偿责任功能则成为其主要特色。现说明如下: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73-7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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