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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护工”“毒保姆”频现,老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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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32年4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人刘连香,女,1955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刘裕香,女,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半文盲。因原告人吴某年事已高,且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于2014年10月、11月相继聘请两被告人来南昌青云谱区建设路建苑小区的家中照顾吴某。
作者 常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秋》 2019年第9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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