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是内幕交易的重要构成要素 ,美国和欧洲各国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都已建立了一个完备的理论体系 ,而我国学界对其研究尚有待深入。美国法上关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界定理论 ,包括获取或不公平理论、信托义务理论和信息泄露理论 ,欧洲法在此问题上的法理基础与美国法基本相同或相近。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 ,针对公司内部人、推定的内部人以及泄密链条中不是公司内部人或推定内部人的泄密人和受密人 ,我国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应是信托义务理论 ;针对与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没有信托关系或者传递关系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我国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应是内幕信息属于公司 (包括信息源泉人 )财产的理论。同时 。
出处
《学海》
2003年第1期27-36,共10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中国法学会规划项目<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编号 :0 2 0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