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规民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乡规民约虽然只是乡村社会自发形成的民间规约,不属于法制范畴,也不具有国家法制效用。然而,具有特殊思维取向和生活模式的乡土社会,属于重视'伦理本位'的社会结构。国家法律制度进入乡村社会秩序往往受到乡土习惯的影响,而且由于法制的滞后性、非具体性等造成法制的局限性,必然需要乡规民约及道德规范等作为社会调控的补充,乡规民约自产生以来一直在乡土社会中与法制共同发挥着法治的功效。它与法律制度既有矛盾之处,又存在着一致性。乡规民约的效力发挥也成为当今新农村建设的重头戏,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该发挥乡规民约法律效力的重要作用。
出处
《今日财富》
2017年第3期91-91,共1页
Fortune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