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经济结构、劳资力量对比的必然要求,其设计理念是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但该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显然还停留在简短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该制度亦未置一词。现实的需求和立法的不足使得具体的补充细则呼之欲出。
出处
《今日财富》
2017年第7期76-77,共2页
Fortune 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