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新一轮改革周期。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改革的重点,世界主要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推进此项工作,但在改革过程中,普遍遇到困难,进展缓慢。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通过梳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进展与难点,以资借鉴。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推动的监管改革当前,国际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并不统一,两个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体系是欧洲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美国的基于风险的资本标准(RBC)。许多国家参照美国或欧盟标准,建立了自身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金融危机后,IAIS调整了战略,从"各个成员国自行制定监管标准"转为"逐步制定全球统一的监管准则"。2010年启动了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以下简称"共同框架"),加强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s)的一致性监管。
出处
《金融发展评论》
2014年第4期42-49,共8页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