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业投资者制度通过实施与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相应的分类监管,减轻金融中介的不必要负担,达到协调保护投资者和提高市场效率关系的目标。香港采用定量、定性检测相结合的方法,由金融中介负责实施,建立了专业投资者的界定、评估和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证券市场效率。但在2009年的雷曼迷你债券和累计股票期权案件中,这一制度被指责不能有效甄别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并给予必要保护,专业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和评估机制有失合理性。立法者为此启动了制度评估并酝酿改革。大陆地区构建类似的证券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从香港的专业投资者制度实践中获得有益借鉴和警示。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116-128,共13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