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袭来,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目前,亏损国企维权十分艰难。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在金融衍生品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位,这为金融机构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大大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当前我国金融法制的重点仍放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而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应有重视。应当完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方面的统合立法,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根本上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