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的眼光来看,金融危机是一种有损社会大众财权权利或者金融领域内的公共利益,且为现行金融法制所难以规制的社会事件,其本质是一种社会化的以金融产品为工具的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那些以简单因果关系为基础观点所建立起来的金融危机应对方略或者制度设计,从一开始便具有了某种盲目的色调。理性分析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是厘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职权的必要理论支点,更是构筑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系统的前提。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303-313,共11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