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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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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世界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也必须逐步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发展对冲基金这种新兴的投资工具,有利于消除我国证券基金业现有的不少弊端,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是我国发展繁荣对冲基金的必然要求,宏观上,必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当主要围绕对冲基金设立监管、运作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内容进行。
作者 李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314-326,共13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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