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世界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也必须逐步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发展对冲基金这种新兴的投资工具,有利于消除我国证券基金业现有的不少弊端,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是我国发展繁荣对冲基金的必然要求,宏观上,必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当主要围绕对冲基金设立监管、运作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内容进行。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314-326,共13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