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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与教材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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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法具有针对虚拟市场的货币与货币关系、货币与未来权益关系的特殊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学部门,但在金融法学的学科建设建设上存在着若干重大的争议。这种争议直接表现为金融法学教材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需要统一认识、确定标准,在金融法学教材建设上作出教材模式的选择。
作者 李有星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432-440,共9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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