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原则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上'共同有区别的责任'的逻辑基础。按照公平原则,各国应'基于影响和能力的区别'承担不同义务。从积极环境权角度虽可证成基于人均排放量的'有区别的责任',但只有区分生存排放与奢侈排放并确立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才能为之提供更坚实的法理基础。各国'有区别的责任'是在定性上而非定量上的不同。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1年第1期73-84,共12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中国在解决重大国际争端与全球性问题中的建设性作用研究”(08&ZD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