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人为创造的市场,排放权交易在权利的界定、公示、占有、使用、处分和争端解决方面,都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由于交易对象是作为准物权的排放权,因此国家登记簿是排放权市场构造的基础设施。不同的排放权交易法律框架可以创造出不同的国家登记系统,如《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国家登记系统和与此相关的CDM登记簿及国际交易日志,欧盟EUETS的国家登记系统和其他国内意义上的国家登记系统。本文集中考察了较为成熟的国家登记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的一些特点,并对其功能构造设计进行了理论总结。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1年第1期185-192,共8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