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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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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作为第三类'中介性金融'的集合投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逐渐成了居民投资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由发行主体的监管机关进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导致许多法律性质相同的产品因适用不同规则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发展。而且市场上还存在许多处于灰色地带的集合投资产品,法律地位不明、业务缺乏基本规范,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2006年日本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原有金融商品的基础上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这为我国构建完整的集合投资产品体系,规范市场发展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思路,正式引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整合现有集合投资产品类型,吸收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各部门规章等,制定统一的《集合投资计划法》,作为集合投资计划法律规制的基础性法律依据。
作者 崔文思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1年第1期412-454,共43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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