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授权性立法造成了银行收费合法性判断上的不确定性。银行收费的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在对银行服务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之上。对于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公共利益的银行服务应当通过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等方式对银行收费进行制约,以满足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具有市场属性、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银行服务项目应赋予银行经营自主权与定价权,以促进银行的市场化、商业化发展。我国银行的市场化、商业化进程应与取消行政性利率带来的高额利润同时进行。银行收费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督与规范,同时也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2年第1期36-45,共10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一般项目“商业银行重整与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07BFX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