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金融风险控制领域亟待引入农业保险、存款保险和小额保险等社会化保险机制,并构建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相关立法中可建立保险与信贷联系机制。虽然农业保险、存款保险和小额保险各具其特定的功能与作用,但在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提高农业生产者信贷清偿能力、改善农业生产者信贷地位、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能够协同发挥作用。社会化保险机制的引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注重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使其协调发展并发挥整体功效。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2年第1期224-234,共11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