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境外企业以何种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而言,应赋予境外企业以选择权,方能增强对境外发行人的吸引力。同时,应通过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境内股东权,而不是过度涉入公司治理事项。为降低交易成本,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均应就境外发行人规定特别豁免事项。与之相适应,对于境外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应强调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而非制定详尽公司治理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与此同时,应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而非行政监督促使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能力的提高。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年第1期314-325,共12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