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NYSE而言,NASDAQ证券市场监管中,NASD与其监管机构的分离更加完全。在这种构架下,FINRA可以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监管上,并且不会由于顾及NASDAQ的利益而产生放松监管的情况。我国沪深交易所属于会员制交易所,由自律监管引致的利益冲突问题尚不突出。但是,为在尽可能小范围内控制因自律监管引致的内部利益冲突,NASD+FINRA模式仍对我们有所启示。为充分保障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决定权,确保纪律处分委员会相对于经营管理层的独立性,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置在理事会之下,并与上诉复核委员会有效衔接,其委员由理事会聘任而非总经理聘任;纪律处分委员会与上诉复核委员会的成员不交叉任职,保持相互隔离,从而形成初审与复核的层级性。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年第1期335-344,共10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证监会重大课题“证券期货监管体制研究”子课题“行业组织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课题“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机制与措施比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