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暴露出当前金融监管框架还不足以面对国际金融现状和它伴随而来的风险。阻止和解决全球金融危机,从着重于建立正式国际组织的传统硬法性条约方法到不同步的国内监管方法,已被证实是不可行的;纯粹的软法合作性安排也被证明是不足的。G20伦敦峰会将金融稳定委员会放在了增强国际监管合作的中心位置。本文着眼于扩大后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监管效力,试图探讨其将如何应对当前金融软法体系的缺陷,以及在更多制度性支持下是否可以不用一个完全基于条约或硬法的解决办法来实现有效金融监管。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年第2期272-296,共25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