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之内的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年第2期405-424,共20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实施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1C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