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从完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交易所价值的'非锁定',以及促进交易所之间的合并等角度来看的确有'会员制'无法相比的优势。我国交易所目前的'行政'会员制导致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不足;同时,交易所现有产权结构定位不够清晰,留有隐患,有必要进行'公司化'改革。现阶段比较现实的组织形式选择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应不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合并甚至'自我上市',但要解决公司化后的证券交易所(尤其是自我上市时)的自律监管职责与其逐利性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4年第1期147-166,共20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多层次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法律制度研究》(2013)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