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no action letter)制度是一种广泛运用的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旨在对一些证券市场当中的一些尚无定论或法律规范的疑难问题表达'无异议'的立场,默认行为人可以按照某种方式进行某种行为。美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解释性文件,发布十分灵活,效力较为温和。而我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性质非常暧昧,但在实际效果上基本等同于行政审批,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向美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制度靠拢。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4年第1期224-242,共19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