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范围广、成本低、方便快捷的特点,是高效的信息交换平台。互联网众筹是一种大众投资,具有开放性、无时空限制性,具有自己的特质。在互联网众筹模式中,融资者通过融资平台发布资金需求信息,投资者根据该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并将资金转移给融资者,整个融资过程需要由三类主体共同协作完成即融资者、融资平台和投资者。互联网重筹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融资者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融资平台面临着非法经营的风险,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下的金融欺诈的风险。为了促进互联网重筹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法律,针对互联网众筹的特质,制定灵活有效的监管制度。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5年第1期62-82,共21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1YJA82005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编号:SM201210005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