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的降低,公司上市的成本可能超过其在证券交易市场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私有化交易。在上市公司私有化过程中,中小股东在股权、信息、财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予倾斜保护。鉴于中小股东在私有化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强化上市公司及关联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加强非关联董事及中介机构的作用,保证司法权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5年第1期377-383,共7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