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进步,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立法尤为明显。在此方面,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对于我国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如下方面:(1)明确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中介机构、专业机构、非营利组织;(2)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保护的对象应当为中小投资者;(3)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资金应采用自筹方式;(4)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持股行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对投资者进行偿付、进行纠纷调解、接受申诉、参与投资者保护立法及进行投资者教育;(5)要确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关,并规定该机关负责监管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及其治理结构。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8年第1期185-202,共18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
基金
河北大学人文社科项目《公司治理与金融法治若干问题研》(140805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