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人持股披露制度是证券法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应披露的权益范围及其认定、计算。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看,基于防范内幕交易、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规范目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应披露其有可能利用内幕信息谋利的全部权益信息。我国内部人持股披露制度的改进需要借鉴境外经验,以'权益证券'取代'股份',将'与股份相关的权益'纳入披露范畴;同时,在认定和计算董监高拥有的权益时,应与大股东持股的认定、计算标准保持一致,宜将《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3条的'登记在名下'扩张解释为'实质所有'。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8年第1期203-215,共13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