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券"定义扩大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双重背景之下,作为市场外部监管的重要条件,有必要使大型上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确保其持续有效地运作。在我国打造"升级版"金融法制之际,可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将"内部控制"法律化;明确公司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同时在公司法框架下规定公司董事的"内部控制义务";在对该义务进行类型化后,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认定应采用"合理性"与"重大性"相结合的综合标准,并允许法院使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司法裁量。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5年第1期56-73,共18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的类型化研究”(14YS08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27)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4)D070)
2013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z13026)
2013年度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3PJC044)
201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效性法律机制研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