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践中,企业现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是各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核查的重点;股东捐赠作为瑕疵弥补方案被较多地采纳。这一方案基本满足了证券法规制及公司法原则的监管要求,然而却带来了财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领域下的更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该类问题,需调整立法,让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面对的由各领域监管规则组成的整体监管框架更加协调。本文认为,让其他监管规则变得与当下证券监管规范一样强势,可能使大多数企业无法负担,反而可能打断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化进程;而弱化现有的证券监管规则,由以"全面规范"为基础的核准制转向以"真实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或将更为有益。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39-49,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