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是第一个由我国倡议并主导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金融机构。资本份额与决策机制方面,基于GDP的份额公式确保我国在亚投行的主导位置;亚投行创新的投票权机制有效维护了成员发言权;亚投行可以灵活的"协商一致"方式议事。组织与治理结构方面,董事选举机制和行长产生机制遵循开放的区域主义,不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老路;章程解释和修订程序有利于提升机构运营效率。保障政策与标准方面,亚投行借鉴世界银行《环境与社会框架》(2014年7月草案),其相关标准关照新兴议题,关照成员国情,关照项目所在社区利益,注重标准实施效果。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165-176,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