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筹面向的是小额的、分散的公众投资者,高昂的信息成本、"搭便车"的心态以及缺乏投资经验,使得众筹投资者面临着比其他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是众筹这种融资结构必然导致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众筹结构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缓解机制的研究发现,虽然传统上常用的强制信息披露和声誉体系等机制与众筹并不能完全契合,但是众筹面向大规模小额投资者的特点,也使其发展出独有的信息发现和传递机制:理性的集体行动、社会关系的网络化都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风险。鉴于众筹结构的特性,对于众筹的监管应当尽量发挥既有的信息发现机制的作用,从而实现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目标。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5年第2期201-212,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