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违规举牌现象多发,西藏旅游、上海新梅等公司更因此卷入司法纠纷,由此引起诸多争论,权益披露义务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设计权益披露制度时,立法者必然要在保护上市公司管理层免于遭受突袭式收购活动与促进正常的收购活动有序进行这两大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实现对公司股东及证券市场中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事与愿违的是我国对于权益披露制度的规定过少且依附于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导致实践中出现一系列令人困惑的问题。加上行政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过低,民事责任条款缺位,违规举牌行为屡禁不止。为构建与完善权益披露制度,需增强其独立性、中立性,适度加重法律责任,外部辅以反收购制度,以实现其保护投资者的核心目标。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6年第2期93-104,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