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贷宝'拉人返现'推广模式外在表现为人员链、人员网,以拉好友的人数作为奖励收益的依据,符合'拉人头式传销'的特征;但其主观不具有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不构成传销。又因其具有垃圾广告、虚假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等风险,有必要用其他手段进行监管。未经对方好友同意,通过短信、微信、微博、QQ等途径向好友发送链接、分享邀请码,可能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对活动参与者进行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可能会违反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明确金融营销行为的监管部门采取备案制例外豁免的模式对借贷宝'拉人返现'的金融营销加强监管。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6年第2期141-152,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