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的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多涉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商(被保险人)与融资银行三方主体之间的争议。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域外法律,可以明确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出口商之间,定损核赔程序应当适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前置条款';在出口商与融资银行之间,融资银行仅在有书面索赔权转让协议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融资银行之间,双方皆只对基础交易负有形式审查责任,但各自都应当尽职审查,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7年第1期43-55,共13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