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银行理财委外投资发展迅速,但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与其他机构的委外投资共通的,如委托机构的决策程序、配置计划以及投资机构的选择标准、监管以及责任划分问题;二是银行理财委外投资独有的,如期限错配、投资者适当性偏差问题以及银行委外投资是否违反亲自管理义务、银行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对于共通的问题,可借鉴保险和养老基金委外的相关监管经验,但同时需要注意到三种委外投资在资金特性上的差异,银行理财委外投资应当以指导性的软性规范为主,不应当施以过度监管。对于银行理财委外存在的投资者适当性偏差的问题,主要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进行监管,但是资管新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可能过于严格,不利于分散投资。银行基于理财投资关系虽然对投资者有亲自管理义务,一般不得转委托,但是这样的义务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限制,此时银行仅在投资管理机构的选任以及指示、监督上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89-100,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