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采取了禁止规避监管型通道,允许开展有一定正当理由的通道业务的监管模式,有利于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资管新规》中对规避监管型通道业务采取的'列举+概括'定义范式,将使得对'监管要求'实质含义和规则载体范围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后续细则的出台可能使得有一定正当理由的通道业务实际上不存在。法院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类、指导类载体中的监管要求效力的认定近年来呈现出司法监管化趋势,其带来的对规范层级逻辑约束的突破风险值得关注。监管部门应当在后续细则制定中提高监管规范的法律层级,加强和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提高法律概念的明确性,加强市场预期,实现有效监管。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101-115,共15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