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有限合伙形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实践中形成了五种常见的保底安排。资管新规的刚兑条款只禁止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刚兑,并非一概禁止资管产品的刚兑安排。运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作为保底结构的安排不构成刚兑,但直接在有限合伙组织外进行的保底承诺构成刚兑。目前对有限合伙资管纠纷的司法裁判不一,更理性的是尊重当事人选择有限合伙作为资管形式的意思表示,优先按合伙企业组织法判断保底安排的有效性,无法纳入时再依合同法裁判。即便在行政法上被认为构成刚兑,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也不宜否认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效力而'穿透'为民间借贷等其他实质法律关系。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171-181,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