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使得金融机构没有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理论上,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直接保护方式寻求补偿,但是这一方式短期内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加强行政执法的落实力度尤为重要。更进一步,可以考虑拓展行政执法的功能,不仅起到惩罚违法者的作用,而且兼顾补偿投资者损失,而行政和解是一种对监管机构、金融中介、投资者三者激励相容的制度,值得在资产管理领域发展探索。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270-278,共9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