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投资信托市场规模非常大,就投资信托方面的消费者投诉在2012年金融厅修订监管方针之前呈逐年递增状态,但随着金融ADR的利用率提高,采取司法途径的案例极少,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可查询的投资信托司法案例仅有三件(《金融商品交易法》实施后)。本文通过介绍这三个典型案例,分析资产管理运营机构的受托者责任,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强化的对资产管理运营机构的'适合性义务'和'说明义务',三个典型案例体现了裁判所对这些责任的裁判标准。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290-298,共9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