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幕信息秘密性要素包含形成时间与公开时间两方面。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模糊性表现为'一般标准+特殊标准'的认定模式较为抽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判决书用词存在歧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认定立场不明三方面。同时,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的立法与实践标准也未统一。鉴于内幕信息秘密性要素易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我国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应以'某事项是否已经进入一定的实质性操作阶段并且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为判断基准,严格规范解释'实质性操作阶段'与'很大的实现可能性'两要素,确立'主体二元论'的公开性标准。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15-25,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治引领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难点与路径研究”(批准号14ZDC01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