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其投资收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密切相关。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等特点,部分中小股东难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其合法权益易受到损害,股东账簿查阅权案件逐年增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目的正当是保证股东合理行权、平衡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关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列举不正当目的之情形,恐难回应相关实务审判中的所有争议难点,本文提出在股东账簿查阅权不正当目的认定中适用比例原则,以保持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性。本文对比例原则适用的理论基础、可适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证,建议根据比例原则修正立法疏漏的同时,将比例原则作为案件审判原则,并将其用于公司治理,以减少诉累。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37-49,共13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