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购人采用协议收购+杠杆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是一种独特的收购方式,它给现有信息披露规则带来挑战。收购人即使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也必须通过上市公司才能向公众披露信息;收购人不会将全体协议条款予以披露,更不愿意披露协议收购的杠杆比率,这使得协议收购+杠杆收购带有很高的危险性。我国实定法规定了协议收购,却没有触及杠杆收购,对收购人披露杠杆收购及资金保障等信息的关注不够,难以适应协议收购+杠杆收购并用的实践需求。我国在修订《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地位,明确收购人在采用杠杆收购时的信息披露要点,增补收购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序规则,增加遗漏信息重大性的认定规则。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92-102,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