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付客户信息,分为个人支付客户信息和单位支付客户信息,具有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与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相比,支付客户信息涵盖的范围更广,但这也方便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提供和利用,给既有刑法规制带来困境。规制侵犯支付客户信息的不法行为,应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区分规制的角度对类似不法行为形成同等性治理,以此为基础适时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内容,并明确修改后两罪的适用范围及边界。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3期151-163,共13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被追诉人的程序平等权研究”(项目号15CFX03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