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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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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东方、华融和长城)自1999年组建以来,其发展出路问题一直是金融业界关注的焦点。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财政部曾提出资产管理公司接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期限为十年。国务院2000年11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其存续期届满以后的清算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期限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但是在2004年年初,国务院落实了三项配套政策。
作者 张倩 段新玉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金融系
出处 《金融经济(下半月)》 2005年第1期113-1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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