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分税制对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一)地方税税制改革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地方税税制改革滞后,税种老化,功能弱化,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地方税种中,有的税种已运行了近50年,如农业税(1958年)、契税(1954年)、屠宰税(1950年)等,时过境迁,至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显然不尽合适,也很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税法从颁布的时间看,不少税种的执法依据,也已经大大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税暂行条例》等。近20年来,这些税种既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此外,现行地方税内、外税制存在较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