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对来说还是一种新兴的制度,《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到现在不过两年多的时间。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了不少的制度创新,如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定性、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等,而且还为将来进一步的制度创新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如采购方式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等。因此,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法》所预留的空间,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政府采购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