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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方自然人在中外合营企业中的合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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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2000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没有规定中国的自然人可以与外方合营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合现在的中国国情,原来限制中方自然人对外合营权的理由已不复存在,赋予中方自然人对外合营权是平等竞争的必然要求,限制中方自然人对外合营权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所以,应该允许中国自然人的对外合营权。不过,在具体方式上,现有的某些局部突破又是不适当的。
作者 王海梅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4期203-204,共2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关键词 自然人 合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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