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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出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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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为了保护公司以及相关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禁止以已经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来讲,不允许其出资将不利于其价值的利用,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筹资的效率。从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出发,并结合美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在适当的条件下是可以用以出资的。
作者 潘争艳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6期200-202,207,共4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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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J].法学论坛,2003,18(2):108-112. 被引量:30
  • 2(美)R.W.汉密尔顿(RobertW.Hamilton)著,刘俊海,徐海燕注.公司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3(美)罗伯特·C·克拉克著,胡平等.公司法则[M]工商出版社,1999.

共引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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